第 一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承辦各項建設工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榮民工程
事業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二 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一○、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處長之命分掌工程、行政業務之策劃、推
進、審核、督導等事宜。副總工程司,襄助有關工程事宜。
第 五 條
本處設左列各部室,其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總工程司室。
二、秘書室。
三、企劃部。
四、工務部。
五、專案部。
六、機料部。
七、投資事業部。
八、國外部。
九、資訊室。
一○、輔導室。
一一、財務室。
第 六 條
本處置部 (室) 主任、部 (室) 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正工程
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司、分
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管理員、技術員、保健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第 七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八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第 九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組長、稽核、組員、辦事員,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辦事處、
地區工程處、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左:
一、國外辦事處冠以所在國 (地) 名稱,地區工程處及施工處按地區、次
序或性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
之。
(一) 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
員、技術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 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管理師、
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三) 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
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四) 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
,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
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
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 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
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處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
儲等業務,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 監工員、組
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
計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 十二 條
本處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設各類工廠
,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
程司、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第 十三 條
本處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
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第 十四 條
本處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內外施工處
與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工站,冠以工
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置主任、副主任,施
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
人員,各就編制員額編配之,工程完成時撤銷。
第 十五 條
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
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均兼任,所需人
員,各就編制員額調配之。
第 十六 條
本處及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
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七 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之
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
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十八 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
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第 十九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
,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
第 二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二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