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二 條
農場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銷輔導組:榮民農業產銷技術輔導及直營農業生產事項。
二、觀光行政組:觀光遊憩、休閒農業及行政等事項。
第 三 條
農場置場長,綜理場務,副場長襄助之。
第 四 條
農場置組長、技師、專員、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辦事員。
第 五 條
農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農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農場為推展與農業有關之休閒、觀光業務,得設國民賓館等設施;所需人
員,於編制員額內調配。
第 八 條
農場為引進農業產銷新技術,得設示範推廣區;所需人員,於編制員額內
調配。
第 九 條
農場為輔導推展農業產銷業務需要,得設分場,冠以所在地地名;置主任
、副技師、技術員。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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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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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官 員 場 │ │ │福│ │ │ │ │ │合
│ │武│清│壽│彰│嘉│屏│台│花│
│ │陵│境│山│化│義│東│東│蓮│
│ 別│農│農│農│農│農│農│農│農│
│ 稱 等 額 │場│場│場│場│場│場│場│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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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長 │簡任 │1 │1 │1 │1 │1 │1 │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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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場長 │薦任至簡任│1 │1 │1 │1 │1 │1 │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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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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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 │薦任 │3 │3 │3 │3 │3 │3 │3 │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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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專員 │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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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員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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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5 │5 │5 │5 │5 │5 │5 │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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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或薦任│3 │3 │3 │3 │3 │3 │3 │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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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 │委任 │5 │5 │5 │5 │5 │5 │5 │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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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助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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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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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1 │1 │1 │1 │1 │1 │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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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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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 │ │ │ │ │ │ │ │ │
│ │佐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室│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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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計 │31│31│31│31│31│31│3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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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主任 │薦任 │1 │ │ │1 │1 │1 │4 │3 │11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1 │ │ │1 │1 │1 │4 │3 │11
│ ├────┼─────┼─┼─┼─┼─┼─┼─┼─┼─┼─
│ │技術員 │委任 │1 │ │ │1 │1 │1 │4 │3 │11
│ ├────┴─────┼─┼─┼─┼─┼─┼─┼─┼─┼─
│場│小 計│3 │ │ │3 │3 │3 │12│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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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34│31│31│34│34│34│43│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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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武陵農場設宜蘭分場;彰化農場設新竹分場;嘉義農場設嘉
│ │ 台東農場設知本、長良、鹿野及東河分場;花蓮農場設光華
│ │三、本編制表技術員職務,清境、福壽山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彰化、嘉義、屏東、台東、花蓮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係
│註│ 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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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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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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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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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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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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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武陵、台東、屏東、彰化│
│農場各一人,俟現有輔導員│
│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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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武陵、台東、屏東、│
│ 彰化農場現有輔導員各│
│ 一人,出缺後改置專員│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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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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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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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各三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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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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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二、內各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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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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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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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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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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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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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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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
│
南分場;屏東農場設高雄分場;│
、西寶及泰來分場。 │
係本職稱尾數一人計給) ,武陵│
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分場技術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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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農場及分場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
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第 十二 條
農場及分場之人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 十三 條
農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