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
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令及政策之研議。
二、法令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三、業務計畫、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重要政務之建議。
五、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六、重大專案之主持及督導。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服務照顧處,分四科辦事。
三、就養養護處,分三科辦事。
四、就學就業處,分四科辦事。
五、就醫保健處,分三科辦事。
六、事業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退除給付處,分三科辦事。
八、行政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統計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大施政、立法院業務報告與備詢及監察委員年度巡察之綜辦
。
二、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及考核。三、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業務之綜辦。四、服務品質提升及研究發展業務推動。五、重要會議之議事、紀錄、分辦及管制;重要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六、史政、榮民文化(物)業務、資料之綜辦、編纂及發行。七、所屬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八、業務性採購案件之綜辦與所屬機構採購案件之督導、稽核及履約爭議之
協處。九、列管所屬機構工程之督導、查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服務照顧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善後服務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二、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及遺產管理法令之研擬。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因公、戰訓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
遺族急難救助、慰問與清寒子女就學補助之規劃及研擬。四、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之輔導、協調聯繫及訪問接待。五、志願服務工作之規劃、執行及考核。六、退除役官兵法律糾紛之調處、諮詢、輔導及服務。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善後服務與遺產管理及亡故退除役官兵葬
厝國軍(軍人)公墓之協調聯繫。八、從事榮民榮眷輔導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協調聯繫。
九、所屬機構輔導、服務照顧與遺產管理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事項。
第 八 條
就養養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養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政策、法令之研擬。
四、退除役官兵相關兵役行政業務及退輔權益之協調聯繫。
五、所屬安養機構管理業務之督導及協調聯繫。
六、所屬安養機構中、長程計畫之規劃及擬訂。
七、所屬安養機構設施、就養與資源共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所屬安養機構於人民遭遇重大災變之緊急安置協調。
九、所屬安養機構之評鑑。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養養護事項。
第 九 條
就學就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職業訓練人力調查、管制、考核、聯繫、服
務及整體運用之規劃。
四、退除役官兵就業市場之資料蒐集、分析運用與就業管道拓展、聯繫及
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規劃與資源整合之協調、管理、運用及督考。
六、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協助。
七、所屬訓練機構職業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編
審。
八、所屬服務機構就學、就業與職業訓練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就業服務中心之聯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事項。
第 十 條
就醫保健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醫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醫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健康保險、醫療補助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四、退除役官兵醫療照護發展之研究及規劃。
五、退除役官兵健康促進及預防保健。
六、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復健及重建之規劃。
七、退除役官兵長期照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所屬醫療機構醫療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就醫保健事項。
第 十一 條
事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屬工業、工程、農場、觀光遊憩業務經營政策、制度之規劃及研
擬。
二、本會投資政策研究、規劃之研擬。
三、所屬農場及觀光遊憩業務經營管理法令之研擬。
四、所屬工業、工程、農場、觀光遊憩業務與計畫之指導、審議、管理
督導及考核。
五、本會投資事業經營方針、業務計畫之審議、建議及協調。
六、本會投資事業安置業務協調及協助處理。
七、所屬事業機構結束營業後之清理及裁撤。
八、其他有關所屬事業管理事項。
第 十二 條
退除給付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發放作業政策與法令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核算。三、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與所得稅扣繳及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俸金相
關發放作業。四、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試算與退俸、贍養金及相關補助發放作業
。五、所屬服務機構辦理退除給付發放及相關作業之訓練、督考。六、退除給付相關函件與資料作業管制及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製發作業。七、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資料建檔及管制比對作業。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事項。
第 十三 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庶務性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構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綜合利用、規劃之核議及協助
處理。
四、本會與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五、本會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及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第 十四 條
人事處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十五 條
政風處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十六 條
會計處掌理本會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十七 條 統計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統計與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管制。二、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三、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第 十八 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選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
要點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二十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