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
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