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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8.04.02
預告日期: 108.04.02 ~ 108.06.01
發文字號: 無 公告
據:
公告事項: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二、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網頁刊登翌日起
    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
(三)電話:02-27570574
(四)傳真:02-27586775
(五)電子郵件:vac026565@mail.vac.gov.tw

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制定
公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公布。

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配合兵役政策轉型,依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
,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第十四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之規定,及踐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
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為持續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強化就學、就業及職訓輔
導工作,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
  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修正條文第五條之
  一)

三、對創業退除役官兵得予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

四、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訓練班別以外公告之職業訓練,得予
  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退除役官兵至非屬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所需費用,得予補助。(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

六、中低(低)收入戶退除役官兵於就學期間,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修
  正條文第十九條)

七、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
  電,得予優待。(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八、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
  機關分別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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